成都中院李小红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培训学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3.28万元属情节严重(3)
时间:2020-08-12 20: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源 审判员 李 和 审判员 杨中良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欢 ly�E���!0$ :p> 一、被告人易大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飏 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 人民陪审员 王泰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欢 附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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