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惨遭流浪狗“毒手”,谁该负责?我们问了12348律师(2)
时间:2020-08-04 15: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若褚先生所购买之保险中“流浪狗撕咬”车辆的情况未约定在保险范围内,也未约定在免责情形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实际车辆损失予以理赔。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般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责任部分和免责部分就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否赔偿分别作了约定。 本案中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原因是“流浪狗撕咬”,而这些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免责部分均未被列举提到。这便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流浪狗撕咬”未含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应理赔;二是“流浪狗撕咬”未列入责任免除部分,故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虑及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包含“流浪狗撕咬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 Q3· 定期投喂流浪猫狗的小区居民有何责任? 由于流浪狗是因遗弃、丢失等原因而无人饲养和管理的无主动物,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促成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对流浪动物的适当救助行为应予鼓励和提倡。 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之规定,如果定期投喂流浪猫狗的小区居民,使得流浪猫狗长期滞留在某固定区域,与定期投喂者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而投喂者又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使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员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物业公司未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浪狗进行清理,任由其长期在小区内活动,对车主所受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长期饲养人长期喂养该三只流浪狗,是导致流浪狗长期滞留于居民小区的重要原因,对车主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车主先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可代位向物业公司和长期饲养人主张其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点击阅读) 1、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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