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4)
时间:2020-07-29 07: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