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3)
时间:2020-07-29 07: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