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汽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0-07-01 20: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8 ●回售简称:广汽回售 ●回售价格:100.68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回售期: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年7月15日 ●回售期内可转债停止转股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的股票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24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本公司《广汽集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广汽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广大“广汽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A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A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A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广汽转债第五年(2020年1月22日-2021 年1月21日)的票面利率为1.5%,计息天数为165天(2020年1月22日-2020 年7月5日),利息为 100*1.5%*165/365=0.68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3日五个工作日),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3次回售公告。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回售代码为“100908”,回售简称为“广汽回售”。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0日。 (四)回售价格:100.68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广汽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0年7月15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广汽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广汽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广汽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其它 广汽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广汽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0-83151139转8904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