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拉来的跨省河流污染
时间:2020-06-29 10: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原标题:汽车拉来的跨省河流污染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信息,2019年中国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1610个水质断面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17.9%和3%。同期232个省界断面中,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22.8%和4%,即中国省界断面水质要差于其他河段水质。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金堤河是黄河下游的一个支流,是河南山东两省的“界河”。2018年山东聊城一化工企业以“补贴销售”的名义,将270吨危险废液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运输并倾倒回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内,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河南濮阳市长出庭向山东聊城该化工企业索赔550多万元。近年来中国跨省水污染纠纷事件并不鲜见,折射出中国跨省河流污染比较严重的现状。 中国跨省河流污染问题的制度背景 中国跨省河流污染问题有着独特的制度根源,在财政分权和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标准下,地方官员为了获得税收和晋升,竞相接纳污染产业在辖区落户。此外,中国环境规制有着分权的特征,中国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省污染问题不易得到有效解决。 为建立跨省界水污染协调机制,中国2008年出台了《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但现有的政府间流域跨界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运作效果仍不理想。据报道,当流域跨界污染发生以后,下游政府只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要求上游政府降低污染水平,而这并不符合上游政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协调往往以失败告终。 意识到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标准的弊端后,过去十年中央政府逐步增加节能减排在地方官员考核中的权重。早在2005年“十一五” 规划中,中央政府就设定了一个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降低10%的目标。每个省份根据其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程度等被分配到一个具体的任务目标,并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决定了地方官员的政治前途,每年地方政府首长要与中央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规定了每年的工作进度。因此,“十一五”规划中的节能减排目标成了地方政府的硬约束。 将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与地方官员的政治前途直接挂钩后,地方政府需要平衡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已有研究发现,当节能减排目标成了地方政府的硬约束后,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在减排过程中采用了实用主义的环保政策,为了避免因环境规制过于严格导致污染企业迁出本省所带来的损失,地方政府倾向于给省内下游地区分配一个较低的减排目标,从而省内下游县域,特别是两省交界地带的下游县域面临着较为宽松的环境管制,这种地方政府向下游省份转移污染的行为被称为“邻避效应”。与此同时,污染企业也会主动利用不同地区环境规制严格程度的差异来调整其生产活动,表现在重污染企业逆流而上,从下游经济发达地区向中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这种高污染企业为逃避环境管制而转移生产活动的行为被称为“污染避难所效应”。 高速公路在跨省河流污染中发挥的作用 “邻避效应”和“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内在逻辑是企业基于成本和收益考虑,迁移到两省交界地带或者中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潜在收益更大。然而,高污染企业向这些地区转移同样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例如,中国河流上游地区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远离东部地区的市场。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省界线上的县级区域可能存在过境交通线路少、断头路多的情况,交通便捷程度是影响高污染企业是否逆流迁移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中国公路货运量在货物运输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背景下,跨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工业部门尤为重要,影响着工业企业可覆盖的市场版图,进而影响企业的选址行为。基于此,高速公路的开通可能会促进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活动向上游省的下游县集中,而清洁企业的生产活动受环境政策的影响较小,所以高速公路对清洁企业的地区分布影响不显著。 为验证高速公路是否带来了跨省河流污染,我们搜集了位于中国七大水系主要河流沿岸两省交界的县,根据这些县的地理位置,区分了“上游省的下游县”和“下游省的上游县”,以长江沿岸的湖北和安徽为例,鄂东地区黄梅县与皖西地区宿松县交界,两县都处于长江沿岸,在我们的研究中,将黄梅县定义为“上游省的下游县”,宿松县定义为“下游省的上游县”。与此同时,为控制黄梅县和宿松县分别属于不同省份所存在的地区差异,在研究中还加入了两县同省的邻县作为参照。在搜集了主要河流沿岸两省交界的县后,我们从中国高速公路网查询各县是否有高速公路及其通车时间,并将开通高速公路的县作为处理组,未通高速的县作为对照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