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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捷顺汽车销售被罚8万:限制买方购买机动车商业险

新浪财经讯 1月17号消息,宜昌银保监分局近日公布关于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利用职业便利限制购车人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并收取购车人续保押金,以购车人次年续保为返还条件,总共涉及续保押金记录26笔,续保押金40500元,续保保费109000元。

宜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作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100号

主要负责人:周永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利用职业便利限制购车人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并收取购车人续保押金,以购车人次年续保为返还条件,总共涉及续保押金记录26笔,续保押金40500元,续保保费109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退续保押金会计凭证、部分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购车合同、续保押金收据分车险保单、退款申请、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电话录音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现对宜昌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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