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深度剖析汽车消费维权五大痛点(2)
时间:2019-05-15 09: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据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消费维权难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经营者巧立名目,消费者辨识难;经营者不提供凭证,消费者取证难;产品质量出现纠纷,消费者鉴定难;经营者推诿扯皮,消费者协商难;维权涉及问题复杂,消费者投诉解决难。 针对西安奔驰车漏油事件,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汽车产品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强调,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 PDI规则不应限制消费者权利 针对4S店收取的PDI新车检查费用,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PDI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应限制消费者权利。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是由行业组织牵头、12家企业参与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其中涉及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的检查规定。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有关厂家及其经销商应当对照相关内容,逐一检查落实,保障新车交付的实际质量。对于一些PDI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交付车辆存在各种问题的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予以规范。同时,企业联合制定的PDI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应对消费者实体权利作出限制,应根据消费者诉求,结合有关实践争议案例进行修改完善。 金融服务费杜绝强制交易 针对当前4S店普遍收取汽车金融服务费的情况,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对全部收费项目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且不得作出不合理限制或者强制交易。但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惩处。 经营者应快捷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诚信、快捷解决消费纠纷。 “经营者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消费者意见,正视消费者合理诉求,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妥善解决消费纠纷。交付产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经营者还负有举证责任。”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强调,拖延推诿、强势霸凌,不仅要受到法律严惩,更会失去消费者信任。 须加大监督抽查范围力度 近年来全国汽车投诉情况和近期发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凸显了当前汽车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凸显了信用建设的紧迫性,凸显了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必要性。 针对汽车消费维权难,中消协呼吁全社会共同树立消费者优先观念,携手推动问题解决。 一方面,呼吁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等规定,提升产品质量担保立法层级,明确违法追究责任到人,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经营者逃避自身应尽义务和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