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19-11-20 17: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条款]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二)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三)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 (四)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 (五)机动车停车场基础数据信息的登记; (六)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八)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税务、发改、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等停车设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