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6重汽0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1:46:0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6重汽0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
(第
一期)
201
9
年
付息公告
由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
发行的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
称
“
本期债券
”
),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将于
201
9
年
11
月
2
5
日
(因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自
201
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
9
年
11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一)
债券名称: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
(二)
证券简称及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简称“
16
重汽
01
”,
代码
“
136857
”
;
(三)
发行人: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四)
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60
亿元,为
5
年期固定利
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五)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397
号”文
;
(六)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
(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为
3.50
%
;
(八)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
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
9
年
11
月
23
日
;
(九)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24
日(
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交易
日
)
;
(
十
)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
8
年
11
月
24
日
至
201
9
年
11
月
23
日
,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
(二)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50
%
;
(三)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
9
年
11
月
2
2
日
。截至上述债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
(四) 付息日:
201
9
年
11
月
2
5
日
(因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为节假日,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
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
[2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
付息
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付息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
付息
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
付息
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
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
纳税人:本期
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
征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
、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一)
发行人: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联系人:
高强
联系电话:
0531
-
58062187
邮政编码:
251010
(二)
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张本金
、郑云桥
联系电话:
010
-
88027168
邮政编码:
1029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p:/w.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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