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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全文解读(5)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 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id=1592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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