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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全文解读(2)

  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第三章 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 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

  量不低于 30 万辆。

  第十四条 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第十五条 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 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

  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

  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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