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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全文解读(3)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 10 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 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 30

  亿元。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

  低于 10 万辆,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除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

  80%。

  第二十六条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七条 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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