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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湘潭一电动车与汽车撞上了,交警判电动车负...

本文原标题:《又一起!湘潭一电动车汽车上了交警电动车负全责!(附视频)》
原创:吴珊陈力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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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220字 阅读约需4分钟 -
6月21日上午
家住雨湖区长城乡的女驾驶员陶雯
来到雨湖交警大队
当她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仔细阅读之后
有些激动地说:

我担心了这么久,最终的结果有些意外,感谢交警公正执法。

在6月1日发生的
这起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事故中
小车车主陶雯无责任
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
事发:电动车变道撞上小车
6月1日21时40分,陶雯驾驶小车由一大桥路口往潭城路口方向行驶,至雨湖区建设北路电信局路段时,一辆电动车由中间机动车道向左侧变更车道,正撞上了陶雯驾驶的小车。“事故发生后,我吓坏了,我下车看到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伤势不轻,我想这下麻烦了,我肯定要负责任。”陶雯在慌乱之时,还是先报了警,并将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送到了医院。
经抢救,电动车驾驶员邹某脱离了危险,但左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有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预计手术和其它医疗费用达8万元左右。
原因:非机动车走上了机动车道
事故发生之后,陶雯仔细回忆了当时的情形,“我当时正在直行,正打算左转往砂子岭方向走,我明明通过反光镜看到电动车在右侧,离我的车有一段距离,不知道怎么一下子就撞上了。”
陶雯的记忆并没有错,雨湖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下着小雨,陶雯驾驶的小车在靠左侧的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而邹某穿着雨衣驾驶电动车突然变道撞上小车,电动车倒地。“邹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邹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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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控制车速各行其道
事故民警告诉我们,电动车驾驶员邹某家庭贫困,这起事故更是让她家中雪上加霜。虽然她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法律必须公平公正,很多人固有认为小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一定是小车的责任,这种观念肯定是错误的。
根据专业机构鉴定,事发时电动车走上了机动车道且时速达到了30公里/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根据雨湖交警大队统计,今年1月至6月,雨湖区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中,电动车占51%、摩托车占15%,“安全意识缺失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雨湖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若舟谈及此数据,心里非常沉重。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对他人负责
也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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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在线(ID:xtolcn)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吴珊陈力羽
编辑:郭娜
审核:吴新春 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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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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