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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五宗违法遭罚25万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银保监会官网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9、15、16号显示: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江苏益福南通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协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南通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86.86万元,涉及保单932笔,保费合计229.13万元。虚挂业务的手续费扣除一定比例后,由江苏益福南通分公司销售人员个人账户转账至中华联合财险南通中支员工个人账户,共计77.82万元。江苏益福泰州经济开发区营业部利用业务便利协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泰州中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94.74万元,涉及保单865笔,保费合计358.42万元。虚挂业务的手续费扣除一定比例后,由江苏益福泰州经济开发区营业部销售人员转账至中华联合财险泰州中支员工个人账户,共计87.63万元。

  其中,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7月2日,洪小兰作为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代理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给李某、王某某等626名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共53.7万元。

  江苏益福采取财务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由江苏益福总公司统一结算,分公司财务人员将手续费结算单报总公司财务人员,总公司财务人员汇总后将手续费结算报表报财务负责人并抄报总经理闵江。

  二、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

  2017年10月,江苏益福以“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云谷科技园3号楼211室”向工商部门申请了地址变更,并向我局进行了备案。2017年9月、2018年6月,江苏益福先后承租了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云谷科技园3号楼210室和209室以供办公使用。截至检查组进场日,江苏益福未就上述地址扩大情况向我局报告。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江苏益福于2016年7月19日任命顾某某为泗阳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8年9月18日任命叶某为如城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任命袁某某为江苏第三分公司临时负责人,2019年1月9日任命钦某某为宜兴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9年3月20日任命陈某为海安互通分公司临时负责人,2019年4月8日任命钱某为金坛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19年4月17日任命吉某某为海安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截至检查组进场日,上述人员均仍为相应单位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2018年7月至12月,江苏益福在代理销售车险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共涉及保单2601笔。

  闵江作为江苏益福总经理对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未能有效规范代理人销售行为

  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7月2日,江苏益福保险代理人洪小兰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给李某、王某某等626名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共53.7万元。2017年12月,江苏益福与洪小兰签订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上述洪小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江苏益福未能有效规范洪小兰的销售行为。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江苏益福处21万元罚款,对闵江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对洪小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二)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江苏益福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闵江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上述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江苏益福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闵江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四)上述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江苏益福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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