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沪光判赔千万元未披露 贷款靠关联方昆山农商行(2)
时间:2020-05-08 05: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此外,境外子公司德国沪光正在进行关于终止一名之前雇员与其雇用关系有效性的法律诉讼。解雇保护程序由雇员于2019年6月20日在布伦瑞克劳工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已经召开调解听证会,但是调解失败,主要程序中的审讯定于2019年10月8日进行。普通法院认为起诉书不充分,并已下令原告对其起诉书进行补充。根据德国沪光补充法律意见书,德国律师认为“在审查了之前提交的文件后,认为该诉讼程序对德国沪光的运营没有相关的法律意义”。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审理。 天眼查显示,2016年10月-2019年12月,昆山沪光所涉诉讼达10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昆山沪光两版招股书对公司1起千万、1起百万级别的败诉都未披露。此外,2018年昆山沪光撤回2起已被判追偿权胜诉案件的执行申请,这2起诉讼亦未披露。 2起败诉显示,昆山沪光因为第三方公司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被法院判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逾1422万元、434万元。 2019年12月18日披露的《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德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德振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6.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浮20%的标准计算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同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昆山沪光为原告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1000万元。2014年10月24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与德振公司、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一份,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5年4月23日,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6.2‰,被告仍作为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二年,同时明确原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仍然有效。借款展期届满后,德振公司仍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01.11万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21万元。2017年8月1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昆山沪光偿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及罚息(利息金额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为401.11万元,之后的利息金额,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9.4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无独有偶,2017年9月26日披露的《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昆山沪光为昆山正泰电气成套销售有限公司向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在2017年7月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昆山正泰电气成套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至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7年3月31日利息为120.53万元,以后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328%计算至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4.41万元。 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爱知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昆山沪光与被执行人江苏爱知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500万元和利息17.5万元,合计517.5万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本起追偿权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从此无涉。三、案件受理费4.68万元,减半收取2.3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09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6月25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