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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印发共享汽车规范指导意见

  台海网4月25日讯 据厦门网报道   近日,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省首个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的管理规范,也是国内首个实现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协同化一体管理的汽车分时租赁经营行业规范性文件,创性地打造部门联合监管、信用化、标准化、信息化多管齐下、精准科学的行业管理模式标杆。

  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俗称共享汽车),是一种交通运输新业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不提供驾驶劳务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据了解,《意见》对厦门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的联合监管机制、行业准入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对企业加强行业信息化监管,建立行业信用考核机制,落实属地管理等9各方面提出了要求,着力加强承租人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促进新形势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意见》创新了联合监管机制,明确了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由市交通、宣传、政法、网信、发改、公安、市监、信访、税务、人行、通管等多部门组成的交通运输新业态部门联席会议进行监管,市交通运输局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意见》建立了行业信用考核机制,严格按照《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评级,建立与信用考核挂钩的车辆规模动态调整机制,考核不合格的,注销企业许可(备案)资质。

  《意见》细化了行业准入条件,在《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对行业准入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提出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前置要求。

  《意见》打造了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打造“以网管网”的智能化协同监管机制和平台,实现对企业、车辆和人员信息数据的实时、全量监管。

  此外,《意见》还有许多独创的“干货”,例如:落实属地管理、完善车辆保险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探索承租人管理等等。

  链接:

  从事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一)在本市办理独立法人商事主体注册登记。

  (二)自有分时租赁经营汽车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并悬挂本市号牌,使用性质应登记为租赁,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并全部采用新能源乘用车。车辆应安装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本市备案、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系统装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应向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属地交通部门应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企业颁发《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福建省租赁汽车证》。企业所在地位于自贸区的,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行准入备案制。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交通部门备案。

 (记者马庆伟、通讯员王玉琳、李凌云)

厦门印发共享汽车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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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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