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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渤海汽车: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渤海汽车: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0年2月11日下午2:00召开的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月22日做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0年1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
权登记日为2020年1月31日。


2020年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公司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的
要求,决定将原定于2月7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月11日召开,延期
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股权登记日不变。


(二)2020年2月11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陈宝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公司446,728,323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46.998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公司437,335,8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0103%;网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21人,代表公司9,392,46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8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的,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423,7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72.4139%,反对股数2,152,6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066%,弃权股数3,723,0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4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5,423,77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2.4139%;反对2,152,663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066%;弃权股数3,723,00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7.4795%。


(二)《关于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7,524,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396%,反对股数9,203,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604%,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095,47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6.7877%;反对9,203,967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3.2123%;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


(三)《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37,460,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253%,反对股数9,268,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747%,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031,27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6.4863%;反对9,268,167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3.5137%;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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