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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政府该如何公开疫情信息

法律学者指出,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严格遵守就好,“但恰恰在这方面,前一段时间某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系列错误做法广受诟病,后续工作中必须坚决纠正”。各地政府疫情信息公开关键要有需求导向,群众有需求,政府有回应,这才是好的政府治理。

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新华社 任超 摄

1月30日,深圳在广东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截至2月5日24时,深圳已向公众公布了148个小区和场所。

就在深圳公布信息后的第二天,广东中山、珠海、梅州陆续公布确诊病例患者发病期间的活动场所和小区。2月6日,北京市也首次发布了新发病例患者活动过的小区和场所。

正如深圳市卫健委在首次公布时所说,深圳此举不仅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疾控局“以社区防控为主”、加强“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响应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强烈呼声。

面对疫情,公众需要什么样的信息公开?疫情时期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处理公布涉疫个人信息保护和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的平衡?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学者。

疫情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参与起草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2003年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国已逐步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从龙头性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到《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再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率但又是基础性法治原则。“这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应急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莫于川说,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严格遵守就好,“但恰恰在这方面,前一段时间某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系列错误做法广受诟病,后续工作中必须坚决纠正”。

长期从事国家应急管理法治保障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鸿潮教授也表示,疫情初期,仅就谁有发布疫情信息的权力来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的发布权限由国家卫生部门授权省一级部门公布,并未授权给市级政府。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如何看待这两部法律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林鸿潮说,《传染病防治法》是特别法,只适用于传染病等突发卫生事件,而《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般法,适用所有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颁布,在2013年重新修订过,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在2007年颁布后,至今没有修订过。所以从效力上说,《传染病防治法》效力优先。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武汉市当时确实不能公布疫情属于甲类传染病还是乙类传染病。但是,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法定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比如发布武汉市有多少人正因为一种不明的病毒而遭受侵害,并且提醒公众,这种侵害有可能具备传播性。

另一方面,在国务院还没有确定对新冠肺炎进行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情况下,武汉市还是可以把它作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的。

林鸿潮呼吁,目前迫切需要对《传染病防治法》再行修订。比如,地方已经发现某种病传染流行了,能不能用该法来先期处置?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尤其是疫情暴发初期,要允许地方先发布前期信息,然后由国家卫生部门保留复核和纠正权,两者才能达到平衡。“及时和准确有时不能兼得,但及时是第一位的。”

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疫情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记者,面对不断发展的疫情及当前的防控形势,公众需要了解的内容更多,包括疫情的最新动态、防护常识,城市采取管控措施的细节、政策解读等。“比如防控疫情从二级响应升级到一级响应,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会有哪些具体影响?暂停外埠汽车客运业务的目的和后续解决措施有哪些?疫情防控中,每个人的权利边界是什么?有哪些法律红线不能碰?”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的政策解读形式的信息公开。

事实上,除了这些“政府信息”,公众还想获得最权威、最新、最准确的疫情相关的“政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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