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严建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时间:2019-05-21 14: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8930号 严建群: 上诉人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严建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89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38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38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一次性赔偿车辆维修费用8709元、停运损失4227元、拖车费230元、评估费530元给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99.9元,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