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纳入《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经营有效期为4年
时间:2019-10-10 15: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发布会现场(记者邓玲/摄) 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条例》的有关情况。据悉,《条例》重新定义了出租汽车的概念,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并在各管理环节相应增加了有关网约车的内容,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早于2007年10月颁布施行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较好地规范了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升了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近几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新格局,解决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新问题,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网约车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形式。原《条例》缺少网约车的管理规范。为了适应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需要,《条例》重新定义了出租汽车的概念,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并在各管理环节相应增加了有关网约车的内容。 (二)完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管理 《条例》对巡游车客运经营权作出完善规定:一是拟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权有效期限由原来的十二年改为八年。二是实行巡游车经营权的无偿使用制度。删除了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明确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三是规范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到期继续营运制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届满需要延续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权的取得条件和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三)完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准入制度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应当自巡游车经营权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客运经营许可本身没有期限,主要是通过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的期限(八年)来规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考虑到网约车是新兴事物,其经营许可有效期暂时不宜定较长时间,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网约车经营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因此,《条例》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四年。 此外,《条例》还针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作出要求,巡游车、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营运证。根据网约车的特点,《条例》还对网约车企业、车辆准入提出不同于巡游车的要求,如第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车辆内按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为个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其他网约车等。 (四)强化网约车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 针对网约车使用网络技术进行经营的特点,结合南宁市的管理实际,《条例》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网约车平台相关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设置二十四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等。 关于网约车服务规范,《条例》明确网约车企业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强调网约车平台应运行正常、稳定,对车辆的运行和服务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合理确定客运价格,明码标价等。 (五)建立运力调整机制 为有效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运力动态监测结果,确定城区的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县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六)明确对投诉处理问题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