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11家机动车生产企业行政处罚(5) 时间:2019-10-09 16: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9月26日抄送: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关于召开“2019全国汽车物流行业年会”的通知 下一篇:福州闽侯汽车产业逆境中奋起 研发新车型拓展新市场 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