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汽车降价遭老车主群起维权 降价还不是好事了?(图)(2)
时间:2019-07-19 02: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小鹏汽车快速迭代主要还是来自竞争的压力”,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造车新势力的快速更新换代是生存赛跑,但应该把握好产品升级和老用户之间的关系。 崔东树建议,应提早协调新老产品的价格关系,一方面产品升级不能耽误,另一方面价格策略也要有衔接。 小鹏汽车是否涉嫌欺诈,三倍赔偿老车主? 按照小鹏G3部分车主的说法,小鹏汽车的线下销售人员和官方并没有提前告知2020款车型即将在7月10日上市的消息,甚至表示新款车型还需要等很久,因此影响了其购买决策,甚至还出现了有人在7月9日买了2019款,7月10日就上新款的情况。 车主们据此认为小鹏汽车涉嫌欺诈,这也是维权纠纷的核心点之一。 北京道路上行驶的汽车。 张旭 摄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表示,法律法规不会对汽车厂家宣传新款车型的时间作出规定,这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的经营及销售策略合法合规,则对于何时宣传新款车型企业完全是可以自主决定的,也没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新款车型的宣传时间。” 张新年同时认为,该起事件中或存在销售人员虚假告知的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如实告知消费者。由于车辆属特殊商品不同于一般价格产品。对于购车者而言,何时会有新款车型上市是影响其与经营者订立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或重要依据之一。” “若存在销售人员故意或无意告知消费者新车不会近期上市的情况,可能构成《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消费者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车辆买卖合同。” 对于销售人员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张新年认为,构成欺诈需满足“双重故意”,现有情况不能排除销售人员确实不知情或该起事件仅为正常商业买卖风险等情况。因此,能否认定欺诈进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还难下定论。 2018年8月15日的小鹏汽车品牌日上,何小鹏曾表示:“智能汽车的核心在运营,而不在制造。” 如今来看,小鹏汽车的运营达到他当初的预期了吗?下次推出新款车型会不会再度引发车主不满,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