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修改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3)
时间:2019-07-12 16: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根据《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从引导企业进一步改进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并给予企业更多合规灵活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如下: 一是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经过测算,提出对企业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对应将《积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除引导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整体下降外,还考虑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先进的低油耗车型,提出对车型油耗实际值低于其油耗目标值乘以当年度达标要求的车型为低油耗车型,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0.2辆计算。在《积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低油耗车定义,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针对给予低油耗车型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核算优惠,对应《积分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调整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及要求参见《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及要求》(附件1)。 (四)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 考虑到年产量/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等特点,结合未来小规模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车油耗下降的潜力,《积分办法》修正案延续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将《积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其他修改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