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修改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2)
时间:2019-07-12 16: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积分办法》发布和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行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全行业更加重视传统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汽车企业普遍加大了技术研发投入,加快了车型升级投放速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激发,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巩固。2018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102.8万辆,连续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续下降,2018年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总体来看,基本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标。 按照《积分办法》的规定,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积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积分办法》的作用,促进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积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工作过程 自《积分办法》发布以后,我部即启动了下一阶段积分政策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2021年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趋势、产品特点、商业模式等进行研究,测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研究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二是开展大规模调研,听取行业企业对现阶段管理办法的建议,对于行业广泛关注的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风险等开展专题研究。三是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听取行业意见,2018年12月、2019年3月,我部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了行业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国内外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中将甲醇汽车纳入《积分办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将《积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及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未来技术成本的测算,提出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同时,在修改中还考虑以下因素:一方面,坚持协调统一、扶优扶强的原则,在车型技术指标要求方面与现有政策相衔接,对先进适用的车型给予鼓励,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优化指标体系,弱化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在车型积分核算中的影响,强化对能耗等体现整车先进性指标的要求,引导企业不断优化整车性能、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此外,为与我国排放标准相协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反映我国实际道路行驶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对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涉及行驶工况进行了调整。对应将《积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并修改了《积分办法》中《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其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及要求参见《乘用车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及要求》(附件1)。 (三)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