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按中央标准50%给予市级补贴!
时间:2019-06-24 17: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本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管局五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成都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补贴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 二、补贴方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待满足补贴对象、产品等申报条件,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后,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代为提交申报资料。市级补贴资金均拨付至生产企业账户。 三、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市级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的资料 ?市级补贴申请报告、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1)、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中央财政已对车辆进行资金清算的证明文件; ?非本市生产企业的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汽车经销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费者的资料 ?个人或单位用户的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 ?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一)、(二)项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在市级财政完成对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拨付后的2个月内,由五部门共同发文通知区(市)县组织相关企业申报。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本市生产企业将申报材料委托给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向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初审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所在地财政、科技、发改、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转报市经信局。 (三)市级部门审核 由五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会审。由市经信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央补贴和市级补贴政策标准,出具应向申报企业拨付市级补贴资金额度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情况公示 经五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将申报车辆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种类、型号、数量、用途、车辆状态等)和拟拨付市级补贴资金情况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