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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九、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十一、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解读:

  一图六问读懂《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人就《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3号)(下称《决定》)。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同志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积分办法》发布以来实施情况如何?为什么要开展此次修改工作?

  答:为促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我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五部门,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并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经验,于2017年9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4号)(下称《积分办法》)。《积分办法》的实质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积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们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实施了2次积分交易,行业企业普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车型投放,产品性能质量稳步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通过线上和线下沟通与交易,促进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2019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售106万辆,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达到5.5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10%以上。《积分办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技术标准亟需更新、企业在燃油汽车节能技术方面投入不够、积分交易市场供需不平衡等问题。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于2019年初启动了《积分办法》修改工作。

  问:《积分办法》修改的工作过程是怎样的?

  答: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总结《积分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委托研究机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进行行业企业调研,形成修改草稿。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4个联合发布部门后,先后2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向世贸组织进行了WTO/TBT通报。三是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对《积分办法》实施的影响评估,研究新增相关条款,为可能的政策调整留下接口。四是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办法》修改稿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

  问:此次《积分办法》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确定这一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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