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时间:2020-07-17 18: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人 就《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3号,下称《决定》)。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积分办法》发布以来实施情况如何?为什么要开展此次修改工作? 答:为促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五部门,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并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经验,于2017年9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4号,下称《积分办法》)。《积分办法》的实质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积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们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实施了2次积分交易,行业企业普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车型投放,产品性能质量稳步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通过线上和线下沟通与交易,促进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2019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售106万辆,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达到5.5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10%以上。《积分办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生产推广,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技术标准亟需更新、企业在燃油汽车节能技术方面投入不够、积分交易市场供需不平衡等问题。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于2019年初启动了《积分办法》修改工作。 问:《积分办法》修改的工作过程是怎样的? 答: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总结《积分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委托研究机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进行行业企业调研,形成修改草稿。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4个联合发布部门后,先后2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向世贸组织进行了WTO/TBT通报。三是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对《积分办法》实施的影响评估,研究新增相关条款,为可能的政策调整留下接口。四是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办法》修改稿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 问:此次《积分办法》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确定这一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积分办法》要求,此次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该积分比例是在统筹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和实现既定产业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综合测算得出的。按照该比例要求,基本能够保障实现“到2025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产销占比达到汽车总量20%”的规划目标。同时,2021-2023年正负积分市场预计能够保持供略大于求,积分价格客观反映市场价值。 问:除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积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还有哪些?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考虑到随着油耗达标要求逐年加严,符合低油耗标准的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实际情况,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力度,从0.5倍、0.3倍逐步过渡到0.2倍。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结转。三是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允许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间、国内汽车企业与其持股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 问:新冠肺炎疫情给汽车产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积分办法》修改有哪些考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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