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汽车维修、检测企业开业审批管理规定(陕交运[2001]215号)
时间:2020-07-15 23: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2020/0529/63683.html">陕西省交通厅文件
陕交运[2001]215号 (此文已被陕交发[2008]131号文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检测企业管理,规范开业审批程序,根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履行汽车维修、检测企业的筹建、开业审批职责。
第四条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中外合资企业的筹建、开业审批由省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二类企业的筹建、开业审批由市(地)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三类企业的筹建、开业审批由县(区)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申请筹建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业户,应根据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提出筹建申请,填写"筹建申请表"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提供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类维修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筹建核准程序是: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市(地)级运政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在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由县(区)级运政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在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地)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市(地)级运政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3、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由所属县(区)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在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4、中外合资汽车维修、检测企业的筹建立项,参照本条第1款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筹建核准程序办理,并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
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咨询时,应依据辖区汽车维修、检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需要,向申办者做好开业条件、经营范围及经营网点布局等行业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宣传引导工作,提供运政管理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等资料。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筹建(含已开业检测站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负责审批的运政管理机构应指导筹建者配置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及设备,落实检测工位布局,联网控制等技术条件,建立健全检测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筹建就绪后,应向负责初审的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填写"开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状况、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等资料文件。负责初审的运政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于10日内对企业的开业条件进行审查,签注意见后报规定审批权限的运政管理机构。
第九条
负责审批的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业申请表"和完备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完成企业开业审批工作。具备开业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以"完善开业条件通知书"形式向业主书面说明,并协助其尽快完善开业条件。
第十条
负责审批的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经营许可证后,应通知企业所在地运政管理机构,由其发给企业维修(检测)统计报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汽车维修合同等有关经营单证。
第十一条
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开业审批时,应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严格按照开业标准,对业户的开业条件进行全面的实地核查。审查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运政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后,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变更经营范围,属超越技术类别的,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未超越技术类别的,由原审批机构审核、登记后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歇业、停业的,应到辖区运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辖区运政管理机构应向原审批机构报备。
第十四条
在汽车(摩托车)维修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的筹建立项和开业审批过程中,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对无故拖延办理及违反《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管理行为,业户可向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申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筹建申请表妙、"开业申请表"、"经营许可证"及"完善开业条件通知书"的式样,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定并负责监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省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陕交工[1986]253号文)同时废止。原省厅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