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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创业板改革:设负面清单 “2+2+1”套上市条件(3)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所应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审核流程,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要点六:不设强制跟投制度

  跟投制度的安排也是创业板有别于科创板的一大内容。

  创业板不再强制要求券商跟投,取消了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改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与此同时,也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

  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

  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要点七: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

  股权激励制度在科创板取得良好效果,受到了上市公司的广泛欢迎,创业板在股权激励方面同样作出了不少新安排。

  一是提高了激励比例上限。激励股份或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高到20%。

  二是放宽激励对象限制。根据规则,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三是简化了激励实施流程。允许公司在分次获益条件满足后将股票分批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并可直接上市流通。

  要点八:健全退市机制

  在放宽入口端进入条件的同时,创业板对出口端也就是退市制度安排也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简化退市流程,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同时,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

  根据规则,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此外,财务类退市标准也有改变,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要点九: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深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作出针对性安排。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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