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启动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2)
时间:2020-06-09 09: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1。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测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通过平台实时监测关键系统运行参数,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启动预警机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优化与各方交互机制、夯实数据基础,为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同时,在平台有关测试方法、流程、数据校验机制等方面加强技术交流与沟通,积极强化各项功能,不断提升监测平台应用水平。 3。企业监测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4。企业应当确保监测平台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的维护、维修情况,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监测平台效能评估检查,掌握监测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使用监测平台。 二、排查情况上报 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2)。 三、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 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应建立并长期保持由研发、生产、售后、质量、监测等部门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调查小组,由企业主管新能源和产品安全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负责人。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地方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上报。 (二)生产企业应在5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整车/电机/电池包的生产日期、型号、编号等);现场记录(视频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车主、后台监控、物业、其他目击者等);救援灭火过程(及相关记录);车辆使用维护信息(维护、保养、维修);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三)生产企业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二是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三是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四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相关技术介绍;五是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六是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七是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 装备中心将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应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信息,对存在隐瞒不报、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和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装备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