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3)
时间:2020-05-27 03: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doc 附件: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doc 附件: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doc 附件: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doc 附件: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doc 附件: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doc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 [2020-05-1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2020-03-15] 关于印发天津市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 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9-12-2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2-1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2019-09-0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咨询诊断服务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9-09-0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