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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靖安:起诉决定 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正义网宜春5月12日电(通讯员刘雪华)“真的非常感谢江西省靖安县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以后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们企业一定做好复工复产”。近日,某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张某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对承办检察官及助理连声道谢。 

  据悉,2020年1月1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小汽车途经靖安县沿河东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9.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3月13日,该案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某是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该企业现在正处于复工复产关键期,企业经营和管理都离不开张某某。“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危险驾驶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经营,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周莉萍说到,最终,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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