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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时代汽车融资租赁:破坏市场规则,制造行业陷阱的搅局者(2)

  “委托租赁虽是金融租赁的一种形式,但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规规定,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不仅如此,租赁机构不能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办理租赁。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双方商定的委托租赁费。”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彦来强调说。

  为新业态健康发展护航

  早在2017年商务部办公厅就开展了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查对象和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业务开展情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特别是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排查工作还指出,源头治理,长效监管 坚持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加强与金融、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市场渗透率并不高,2017年仅为5%,而欧美一些国家却达到了40%以上,因此有些企业就利用其“新鲜”性,包装自己以往的“药葫芦”,里面究竟卖的什么药,打开便之。

  多位网友呼吁各界应共同努力,为汽车融资租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清除“搅局者”,谨慎上当受骗。警惕汽车租赁产品收益陷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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