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探索新车协同抽检抽查模式
时间:2020-05-04 00: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千龙网北京4月27日讯(记者 刘美君)4月27日,京津冀三地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世平表示,京津冀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于世平进一步表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第一个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实现了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 三地条例立足于京津冀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基本实现了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地条例也规定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内容。 此前,《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此,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标准的燃料;加强道路规划和建设,促进交通精细化管理,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于污染防治关口前移,要从污染可能产生的源头抓起,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污染源。为此,条例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鼓励海铁联运,推进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对不符合本省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强化技术手段,明确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的安装及使用要求;衔接大气污染法规定,明确在相关区域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众所周知,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是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地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形成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为此,条例及时将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突出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明确要求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行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要求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车辆符合排放标准;确立排放检验机构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本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总结固化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就区域协同治理作出专章规定,促进京津冀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为此,三地条例在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推动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探索新车协同抽检抽查等方面作出了一致规定。 千龙网北京4月27日讯(记者 刘美君)4月27日,京津冀三地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世平表示,京津冀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于世平进一步表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是京津冀第一个同步立法的实质性成果,实现了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 三地条例立足于京津冀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基本实现了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地条例也规定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内容。 此前,《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此,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标准的燃料;加强道路规划和建设,促进交通精细化管理,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于污染防治关口前移,要从污染可能产生的源头抓起,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污染源。为此,条例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鼓励海铁联运,推进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对不符合本省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强化技术手段,明确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的安装及使用要求;衔接大气污染法规定,明确在相关区域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