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公告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2)
时间:2019-05-30 18: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分享到: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