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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豪车……司法网拍直播 法官1小时"带货"1亿(2)

  今年11月,深圳向女士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看见一款手包在网上公开变卖,她凭经验认为这是爱马仕铂金包。这款手包的变卖机构为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

  向女士了解到,这个手包此前经历过两次流拍。第一次拍卖时起拍价为14万,竞价周期为1天,因无人报名于9月27日流拍。第二次拍卖时价格下降为11.2万,竞价周期同样为1天,后因无人报名于10月23日流拍。

  11月26日,向女士在全额缴纳变卖价款后,通过网络竞价成功拍得该款手包。

  12月7日,向女士从法院取回该款手包后,马上找了一家奢侈品鉴定机构进行初步估价。她告诉北青报记者,估价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她被告知这是一款仿冒的爱马仕铂金包,“市场价值在几千元,与二十万的真品价相去甚远。”

  随后,向女士又找了数家专业鉴定机构,结果如出一辙。于是,她第一时间联系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

  北青报记者点开向女士发来的竞买成功后的链接,发现该款包以编码的方式标注,并没有明确提及品牌。市场价为20万,起拍价是11.2万,经历了两次出价后,向女士以11.27万竞拍成功。

  对此,向女士表示,虽没标注品牌,但她认为爱马仕铂金包一眼就能看出来,“而且从价格上也能判断,一般的包也不能标这么高的价格。”北青报记者从向女士发来的照片上看到,这款手包有明显的“Hermès”LOGO。

  北青报记者通过购买页面上的电话联系到了驻法院公证处的陈先生,他称公告中明确写着“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

  对于公告内容,向女士表示的确看过,但自己没往假货上想。

  回应

  法院将主动联系买受人予以处理

  12月13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针对此事作出回应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李某飞未履行生效的(2016)苏01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该院依法扣押了李某飞的财物。

  2018年12月10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议价,双方一致同意标的物编号为23的手包市场价为20万元,随后对该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根据规定,该标的物第一次起拍价为双方当事人议定的20万元市场价的七折,即14万元。流拍后,启动第二次拍卖。根据规定,该标的物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第一次起拍价的八折,即11.2万元。再次流拍后,法院按要求启动变卖程序,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2万元。

  在变卖公告的第五条以加粗黑体字提示:“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法院在上述变卖公告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是“手包”,未对品牌、质地等做任何承诺,并且明确向竞买人说明,此标的物的价格是由双方当事人议价所得,已充分披露了竞买风险。

  玄武区法院解释称,买受人事先未到法院现场看样,也未联系法院确认标的物的状况,自行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0分26秒以112700元的最高价竞得标的物。

  法院解释称,目前关于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拍卖标的物必须鉴定。从避免支出高额鉴定费、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等角度,也不宜对每件标的物进行鉴定。故法院未委托第三方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

  对于后续处理,法院表示,将主动联系买受人,结合其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予以审查处理。

  说法

  法院并无过错 但应协调处理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蔚表示,参与司法拍卖首先应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法院已按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该拍卖公告中已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在此情况下法院并无过错。

  吴蔚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人对真伪判断错误不属于撤销拍卖情形,但鉴于该案特殊性,给竞买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协调法院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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