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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打好疫情阻击战 遂宁出台这些措施(3)

  14.落实工作补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对应急响应期间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可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先做好台账登记,待国家、省明确具体政策执行口径后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15.强化医护工作人员保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及时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同级财政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经济社会运行服务保障

  16.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建立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供稳价工作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的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等优惠政策。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享受免费通行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防疫检验时,优先疏导车辆、优先体温检测、优先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遂宁海关)

  17.加强市场监管。加强重点场所监管,突出对农(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开展检查整治,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每日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遂宁海关)

  18.做好返(离)遂人员服务管理。到达遂宁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达遂宁之日应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全面保障居家隔离人员、集中隔离人员以及留遂外地游客的生活所需,所在社区、定点酒店要把生活必需品的采购、生活垃圾转运等责任落实到专人,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确保管控期间群众日常生活有序和稳定。做好离开遂宁人员服务管理,对已解除医学观察人员需外出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机构配合,为其出具已解除监督性医学观察证明,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其乘车。认真实施2020年遂宁市“春风行动”,统筹兼顾保障农民工返岗出行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农民工服务中心)

  19.加强城市智慧服务。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用,提供7×24小时服务,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内的有效投诉即接即办。建设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四级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预约办、代理办”,便利群众办事,避免人员聚集。在2020年3月31日前,邮政寄递发票暂免收取邮寄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领取发票、办理发票增版增量等予以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热线中心、市税务局)

  20.做好运输需求响应保障。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组织相关经营者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满足群众必要出行需求。坚决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卡拦截、擅自断路阻断交通。认真落实“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严查封路、堵路现象,迅速恢复道路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相关措施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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