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豪车金条……司法网拍直播 1小时"带货"1亿
时间:2019-12-16 04: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在变卖公告的第五条以加粗黑体字提示:“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法院在上述变卖公告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是“手包”,未对品牌、质地等做任何承诺,并且明确向竞买人说明,此标的物的价格是由双方当事人议价所得,已充分披露了竞买风险。 玄武区法院解释称,买受人事先未到法院现场看样,也未联系法院确认标的物的状况,自行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0分26秒以112700元的最高价竞得标的物。 法院解释称,目前关于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拍卖标的物必须鉴定。从避免支出高额鉴定费、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等角度,也不宜对每件标的物进行鉴定。故法院未委托第三方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 对于后续处理,法院表示,将主动联系买受人,结合其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予以审查处理。 说法 法院并无过错 但应协调处理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蔚表示,参与司法拍卖首先应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法院已按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该拍卖公告中已特别说明本标的物市场价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议价所得。标的物交付以实物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保证。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在此情况下法院并无过错。 吴蔚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人对真伪判断错误不属于撤销拍卖情形,但鉴于该案特殊性,给竞买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协调法院处理。 吴蔚称,在实践中,法院执行的涉案物品量比较大,以及相应流程比较复杂,很少有法院能对物品的真伪进行鉴定,“法院本身没有鉴别的能力,甚至鉴定机构也很难鉴定真伪,还是需要竞买人去现场做鉴别。” 文/本报记者 宋霞 统筹/孙慧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