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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

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前款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注:2021年1月1日之前获得型式批准并且满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获得1.6分的标准车型积分,具体积分倍数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2017年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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