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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在开放洪流中壮大

  

汽车业在开放洪流中壮大

  11月1日,由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自然成为业内外关注热点。

  回顾新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惠于时代,得益于开放,汽车业欣欣向荣、蓬勃向上。从早年北京吉普、上海大众等中外合资项目,到如今特斯拉在华独资建厂,汽车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始终走在对外开放的前沿。《征求意见稿》秉承《外商投资法》的主旨,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条款、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具可操作性的抓手,为汽车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凸显了一系列独有特点。

  首先,明确相关条款,给外资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长期以来,尽管汽车业在改革开放之路上不断前行,但依然面临一些不够明确、缺乏法律依据的事项。《征求意见稿》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规定,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内外资一致、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条款。比如第十条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又如第十七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条款,让外商投资企业能平等参与我国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充分显示了中国扩大开放的意志和决心,也为汽车产业的扩大开放拓展了更大的空间。

  其次,加强依法保护,提供更大便利。《征求意见稿》对《外商投资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尤其是对于外商投资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例如,《外商投资法》只在第二十二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一贯宗旨。其中提出的“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是有别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制度。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通俗而言就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加倍赔偿,体现了绝不姑息、更为严厉的执法态度。由此,不仅有利于汽车产业的外商、外资放下“包袱”,安心投资,专注经营,而且还有利于有理有力地回击外界一些诸如“知识产权侵权”和“强制转让技术”之类捕风捉影、恶意中伤的不实之词。过去,我国汽车行业也曾出现过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如今随着制度的完善,相信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这将大大提振外商的投资信心。

  其三,体现开放胸怀,改善营商环境。扩大开放,既是我国的既定方针,也是汽车产业不断发展的有力支撑。开放融合、共享发展,是世界大势。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新车市场,是汽车“新四化”希望的田野,也是国际品牌希望投资合作的热土。新时代、新形势下,推动汽车产业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外商投资法》和《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宗旨。在扩大开放的背景下,我国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已经逐渐成为产业发展、经济提升乃至全社会共同的目标。从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进博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到10月下旬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不围绕扩大开放、破除壁垒展开,以推动经济、产业成果共享、融合发展。这与《外商投资法》和《征求意见稿》的内涵高度一致,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努力。无疑,也将为汽车产业创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政策依据,以更好地吸引外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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