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南京服务部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2)
时间:2019-11-07 23: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徐红兵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346号 主要负责人:徐红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478080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等值服务卡,后交由保险代理机构用于赠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车险客户促销活动期间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微信公众号投保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车险的客户。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购卡发票及费用保险单、服务卡发放清单、公司出具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处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