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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2019年度燃油补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取得“两权合一”驾驶员: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管理的意见》(湘交运输﹝2017﹞163 号)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燃油补贴,营运车辆应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具有顶灯、计价器等标志,已接入监管平台、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但在 2019 年之前,由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处于改革过渡期,2155 台营运车辆均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而是沿用《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经向省级主管部门请示,同意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2017、2018年度燃油补贴申报以《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代替《道路运输证》。目前,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也明确要求我市巡游出租汽车 2019 年度燃油补贴申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因此,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证》直接影响 2019年度燃油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涉及取得“两权合一”驾驶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取得“两权合一”驾驶员务必尽快到所属的集约管理企业,由企业统一代为办理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12 月 10 日前,各集约管理企业必须做好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统一代办工作 ,12 月 31 日前完成所有营运车辆在省油补监管平台的信息更新和录入工作,并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引导和协调沟通等。因驾驶员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证件或未按要求配合完成资料采集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19 年 11 月 5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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