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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0月起开始施行

网约车涉及安全等被投诉未经处理不得接单

问:畅通、高效的投诉渠道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关键,但有不少市民反映,向出租汽车公司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后,常常得不到反馈,或者得到的回复不满意,也没有其他处理途径。对此,《条例》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市司法局副局长蓝旭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和监督电话,即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投诉后七日内做出答复处理。

那么,针对反映较多的网约车投诉难问题,《条例》还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实行投诉冻结机制,对乘客投诉涉及安全或者拒载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出租汽车企业未建立、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乘客认为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关键词

打击“黑车”

规范巡游车管理从源头杜绝“克隆车”

问:市民出行打车时最怕的就是打到“黑车”特别是“克隆车”,不但被加价、绕路,有时候连自身安全也受到威胁。“克隆车”外形与正规巡游车几乎一模一样,普通市民很难辨认。对打击监管“黑车”“克隆车”,《条例》有哪些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梁展凡:“克隆车”危害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它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强等特点。在《条例》修订前,对“克隆车”只能从非法营运的末端行为进行打击,取证难、执法难,效果不佳。

此次修订《条例》,参考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从巡游车的设施标志设置、车辆停止营运后的管理上进行规范,从源头杜绝“克隆出租汽车”。

比如: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不得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设施、标志。巡游车车辆的营运期限届满,巡游车企业应当停止该车辆营运,自车辆停止营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志,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示、计程计价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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