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
时间:2019-09-26 12: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2、基于中德合资的历史背景,公司一直沿用着“威卡威”字号以及商标,埃贝斯乐虽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但仍希望在正常商业领域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即使德方股东准备将股份全部对外转让,双方仍同意保留商标、字号5年的中国境内的无偿使用权以表示合作关系的有效存续。 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市场不依赖于“威卡威”等商标以及字号,公司的核心技术、产品质量体系不受商标及字号授权的影响,在后续“威卡威”商标被授权无偿使用过程中以及停止被许可使用后,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问题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你公司和埃贝斯乐双方产品的市场层面,原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市场划分协议书”终止。请结合原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市场划分协议的内容,自查是否存在提前终止上述协议的情况,若存在,双方是否涉及赔偿等相关责任;结合上述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协议的终止对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回复】 1、经自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市场划分协议书》的相关内容,鉴于埃贝斯乐已于2019年9月9日分别与山东弘阳信、华壹高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埃贝斯乐在股份转让完成后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是公司股东,因此,埃贝斯乐原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自行终止;此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市场划分协议书》的终止约定,构成由协议双方协商作出的,对原《市场划分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调整意向,公司将对相关正式合作协议在依法依规审议后及时履行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市场划分协议书》不属于单方违约提前终止并予以赔偿的情形。 根据公司与埃贝斯乐签订的《市场划分协议书》:市场划分协议直至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晚发生者为准)方可终止:“1、当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合并持有或能够控制的京威股份股权低于公司总股本5%时;2、自京威股份设立(2002年7月3日)起25年期满”。此外,《市场划分协议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修改、解除、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市场划分协议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协议双方约定终止或解除,公司、埃贝斯乐依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终止《市场划分协议书》,并未实质性违反《市场划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2、公司自设立以来,依靠自身技术的积累,不断拓展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尤其自登陆资本市场以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溢价、融资等相关要素,积极、主动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国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均得到极大提升。前述协议终止后,公司将充分利用中国国内汽车市场的区域优势和整车企业加强汽车零部件国产化的趋势,充分发挥公司技术、质量、区域等优势资源,争取更多国内市场份额,同时逐步加大公司国外市场的拓展。公司未来将不断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均势的分析,专注汽车零部件生产,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因此,《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市场划分协议书》的终止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四、自2018年7月起至今,你公司第三大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披露三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并在二级市场减持你公司股份。请说明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续减持你公司股份的具体原因,你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回复】 1、公司第三大股东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100%的股权、上海福宇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宇龙”)100%的股权、上海福太隆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太隆”)54.4%的相关股权所获股份。2018年,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已将所持福尔达100%的股权、福宇龙100%的股权、福太隆54.4%的相关股权全数转让给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述资产转让后,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其自身财务状况,存在持续减持公司股份的需求。 2、经自查,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问题五、请补充披露山东弘阳信、华壹高景受让你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结构化安排。 【回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