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教师情侣遭新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反思:规范发展迫在眉睫(2)
时间:2019-09-23 08: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今年6月,湖南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名大学生驾驶共享汽车撞上一名推婴儿车的女性。事故造成婴儿车内1岁半男婴死亡,推车女子受伤。 涉事车辆“先导出行”系湖南本地共享汽车品牌,涉事司机于5月14日取得驾照。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其他责任呢? 在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看来,共享汽车平台是否有其他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一些相应的义务,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在合理范围内驾驶人员的安全保障,平台是否尽到提醒的义务;二是对于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尽到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视情况平台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宁认为,共享汽车平台和租赁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在“厦大教师情侣遭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一案中,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损害后果已经造成,因此判断共享汽车平台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共享汽车公司存在错误登记汽车使用性质或者投保金额明显过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者赔偿低的,应由共享汽车公司承担责任。平台对于处于实习期的驾驶者,也应当提出粘贴实习标志的要求,如果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告知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对2017年至今33起案件的调研分析发现,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一些案件中,平台因为没有履行审慎的审核义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郑宁说。 共享汽车发生的事故既非个案,那么在共享汽车发生的事故中,都需要明确哪些责任? 郑宁解释说,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首先是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肇事者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肇事者的行政责任。肇事者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标志,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再次是共享汽车平台的行政责任。共享汽车平台若未取得汽车租赁许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最后是共享汽车平台的民事责任。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共享汽车是否属营运车辆也是争议的焦点。对此,郑宁认为,营运车辆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从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来看,确实是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属于营运车辆。 随着共享汽车的发展,很多新手司机选择驾驶共享汽车进行练习,事故经常发生,这种现象该如何规范? 在郑宁看来,共享汽车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比如如果车辆维护不当,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者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技术生疏的新手使用,造成的风险更大,所以共享汽车平台更应在加强对驾驶者资格审查、完善车辆维护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同时,共享汽车平台应为使用者购买汽车强制保险,转移风险。 “此外,应加强对共享汽车使用者的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共享汽车存在的风险和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郑宁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