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时间:2019-09-05 01: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要深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及时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工作,加强车主使用宣传,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 四、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将研究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