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提起仲裁 福田汽车强势回应:已将所有信息上报监管部门(2)
时间:2019-07-03 01: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针对东方精工在公告中所称“2018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确认的研发收入缺乏真实性”的指责,福田汽车回应,在汽车行业中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与供应商联合开发,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是行业中较常见的做法。 2018年,福田汽车曾委托北京普莱德就福田汽车的商用车动力电池系统升级项目进行技术开发,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了《零部件研发协议》,协议金额2500万元(含税)。 “根据公司结算管理的要求,本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结算按规定的结算周期执行,期末账面往来余额为按结算周期尚未到付款日的款项。北京普莱德是正常供应商之一,按合同账期正常结算,不需要单独针对某一笔支付。公司研发款项与采购款一起按结算周期结算,不单独结算。但由于受新能源补贴到账进度影响,公司会根据补贴到账情况相应采购款项支付。”福田汽车在公告中称。 福田汽车认为,它与普莱德之间的交易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由于对整车制造行业的运行模式缺乏理解,在公告前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事项的沟通。”福田汽车称,东方精工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未积极响应其沟通核实的诉求,并基于未经核实和不严谨的所谓推论对普莱德2018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审计调整并进行公告,对其产生严重影响。 “我司已将所有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同时由于对方信息不真实产生的影响已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福田汽车在公告中称。 福田汽车表示,7月1日其收到的东方精工仲裁申请书没有提到普莱德2018年专项审计报告,仲裁申请书的证据中亦没有作为利润补偿依据的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在此情况下东方精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诉请数额与事实有重大差异,违反了协议约定。 “东方精工提起的仲裁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对上述仲裁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福田汽车在公告中表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