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烧毁后 提出理赔遭拒(2)
时间:2020-07-30 00: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形成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余先生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持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得到准许。 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鉴定意见的出具虽然有赖于专业的鉴定人员,但并不意味着鉴定意见当然成为法院可以直接采信的结论。一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辨析。 结合案涉车辆在停车时与香灰发生碰擦,且香灰位置在车辆停放的右前方位置,与保险公司鉴定结论中车辆发生电路故障的位置相当,现场照片又可看出发生火灾时香体部分并未完全燃尽,车载记录仪显示车辆停放后的数分钟后就起火燃烧,围观群众在打电话报警时焦急又笃定地称车子下方的香灰将车子引燃,其对现场情况的描述简单直观,以及110处警经过均说明车子下方的未燃尽香灰造成本起火灾事故有极大可能。对比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其将车子起火原因直接归结于电路故障,且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将香灰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在合理存在的限度内予以排除,亦未对其他原因合理排除。 根据证据认定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结合法院委托B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即可认定车辆火灾系香灰引起,香灰与火灾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就案涉车辆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有据,并无不当。(储慧文)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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